房屋租賃簡單合同概述
房屋租賃是指出租人(一般為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給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給他人從事經營活動及以合作方式與他人從事經營活動,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房屋租賃雙方當事人必須簽訂書面合同。房屋租賃合同中應包括如下方面的主要條款:出租房屋的范圍、面積;房屋租賃的期限、用途;租金的數額及交付時間;房屋修繕的責任、轉租以及違約責任等等。在此基礎上,雙方當事人應持房屋租賃合同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備案登記,領取《房屋租賃證》。
此外,承租人在經出租人同意后,還可以在其承租的期限內,將承租的房屋出租給新的承租人。
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應當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定出賣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
房屋租賃簡單合同內容
1. 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2. 房屋的坐落、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及設備狀況。
3. 租賃用途。
4. 房屋交付日期。
5. 租賃日期。
6. 租金及支付方式和期限。
7. 房屋的使用要求和修繕責任。
8. 房屋返還時的狀態。
9. 違約責任。
10.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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