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協議書分類
調解協議書是雙方當事人的經過協商,自愿處分其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的一種文書形式。調解書是人民法院確認雙方當事人調解協議的法律文書。糾紛的分類有很多,一般以案由來算。如:離婚糾紛,合伙糾紛,相鄰關系糾紛,經濟糾紛,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等等。
調解協議書格式
法院調解書應當按統一的格式制作,一般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
第一,首部。首部應當依次寫明制作調解書的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編號,當事人、第三人以及訴訟代理人的基本情況,案由。
第二,正文。調解書的正文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這部分內容是調解書的核心部分,不能簡略或疏漏,應當具體、明確而有重點地寫在調解書里,避免當事人履行調解書時因有異議而發生新的糾紛。
第三,尾部。調解書最后由審判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并寫明調解書的制作時間。同時,調解書的尾部要寫明“本調解書與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具有同等效力”。
在特殊情況下,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可以不制作調解書。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0條的規定,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有:
第一,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
第二,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
第三,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
第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對于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應當將調解協議的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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