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特征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為民事合同之一種,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一是主體具有特定性。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發包人只能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包括村內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村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
二是客體的特殊性。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客體是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依法由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的使用權。《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條規定的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是農村土地使用權的載體。
三是期限具有長期性。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客體為農村土地,而土地的生產、開發周期都很長,故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期限一般也較長。
四是承包人依法取得的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根據物權法定原則,《農村土地承包法》對承包地的取得、交回、調整、補償、合同權利義務等內容作了專門規定,不能因合同其他因素的改變而改變。
五是形式的特定性。《農村土地承包法》明確規定發包方應當與承包方簽訂書面合同,因此,與其他民事合同形式上的多樣性不同,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在形式上具有特定性。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快捷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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