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租賃合同基本介紹
機械租賃屬于租賃業務范疇。這種形式的好處是: 承租人不需付大量貨款,只付一定租金,就可以租到新的設備使用,可以起到減少投資的作用,也不因設備的過時而造成資金積壓,可以避免這方面發生的損失。同時,出租人一般還承擔出租設備的維修和技術服務,給承租人帶來很大方便。對出租人來說,出租的設備仍屬自己,交易安全可靠,出租過的舊設備還可以賣掉。因此,租賃設備比較經濟合算,有利于及時更新設備,迅速采用新技術。
機械租賃合同主要內容
租賃當事人
出租人:出租物件的所有者,擁有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將物品租給他人使用,收取報酬。
承租人:出租物件的使用者,租用出租人物品,向出租人支付一定的費用。
租賃標的
租賃標的指用于租賃的物件。
租賃期限
即租期,指出租人出讓物件給承租人使用的期限。物品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租賃費用
即租金,是承租人在租期內獲得租賃物品的使用權而支付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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