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內容
第1條 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平臺和車載終端應當通過有關專業機構的標準符合性技術審查。對通過標準符合性技術審查的系統平臺和車載終端,由交通運輸部發布公告。
第2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和擁有50輛及以上重型載貨汽車或者牽引車的道路貨物運輸企業應當按照標準建設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平臺,或者使用符合條件的社會化衛星定位系統監控平臺(以下統稱監控平臺),對所屬道路運輸車輛和駕駛員運行過程進行實時監控和管理。
第3條 道路運輸企業新建或者變更監控平臺,在投入使用前應當通過有關專業機構的系統平臺標準符合性技術審查,并向原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4條 提供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社會化服務的,應當向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營業執照
(二)服務格式條款、服務承諾
(三)履行服務能力的相關證明材料
(四)通過系統平臺標準符合性技術審查的證明材料
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其他事項
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動態監控管理相關制度,規范動態監控工作:
(一)系統平臺的建設、維護及管理制度
(二)車載終端安裝、使用及維護制度
(三)監控人員崗位職責及管理制度
(四)交通違法動態信息處理和統計分析制度
(五)其他需要建立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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