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放射工作單位及其放射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放射工作單位,是指開展下列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
(一)放射性同位素(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和放射源)的生產、使用、運輸、貯存和廢棄處理
(二)射線裝置的生產、使用和維修
(三)核燃料循環中的鈾礦開采、鈾礦水冶、鈾的濃縮和轉化、燃料制造、反應堆運行、燃料后處理和核燃料循環中的研究活動
(四)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和放射工作場所的輻射監測
(五)衛生部規定的與電離輻射有關的其他活動
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其他事項
放射工作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年滿18周歲
(二)經職業健康檢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員的職業健康要求
(三)放射防護和有關法律知識培訓考核合格
(四)遵守放射防護法規和規章制度,接受職業健康監護和個人劑量監測管理
(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員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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