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內容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為非金融機構法人
(二)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三)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出資人
(四)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
(五)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錢措施
(六)有符合要求的支付業務設施
(七)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措施
(八)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九)申請人及其高級管理人員最近3年內未因利用支付業務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為違法犯罪活動辦理支付業務等受過處罰。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其他事項
申請人的主要出資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為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截至申請日,連續為金融機構提供信息處理支持服務2年以上,或連續為電子商務活動提供信息處理支持服務2年以上
(三)截至申請日,連續盈利2年以上
(四)最近3年內未因利用支付業務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為違法犯罪活動辦理支付業務等受過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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