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衛生管理制度總則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把我市建設成清潔、優美的現代化城市,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市區及有農業的區、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鎮和獨立工業區。
前款規定區域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區負責、專業人員管理和群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及市、區縣、街道(區縣人民政府所在的建制鎮)三級管理制度。
第四條 天津市環境衛生管理局是本市環境衛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環境衛生工作的規劃、建設、管理和監督檢查。
區、縣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工作,業務上受市環境衛生管理局的領導。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工作,業務上受市和本區縣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環境衛生的行政主管部門及科學研究部門,應重視環境衛生科學技術研究,加強城市環境衛生預測,改進垃圾、糞便的收集、運輸和處理方法,提高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能力,提高環境衛生工作的機械化水平和科學管理水平。
第六條 對垃圾處理場、轉運站等環境衛生設施,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管理,逐步實行有償使用制度。
環境衛生專業單位受委托清掃、清運、處理垃圾糞便等廢棄物,實行有償服務,應合理計價收費。具體收費標準,由市環境衛生管理局會同市物價局制訂。
環境衛生管理制度規定
植樹、綠化、剪枝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植樹、綠化、剪枝等作業現場,由作業單位負責清理保潔;
(二)在道路兩側和綠化小區植樹,應及時將廢(棄)土清掃、運除干凈,主干路須在一日內,其余地區須在二日內清運完畢;
(三)剪枝、伐樹作業時,須隨剪隨掃,隨伐隨運,保持道路清潔、暢通;
(四)草坪、花壇、綠地邊沿的側石應高于池內土面并勾縫嚴密,不設側石的草坪、花壇、綠地內的土面不得高于路面;
(五)草坪、花壇、綠地要經常保持整潔,用肥不準亂堆,移種花草、除草、除蟲、松土、澆水不得污染環境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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